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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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212-0002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212-0002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4 19:02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交运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信息
1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规划建设股 依申请类
2 车站设立爱心基金为困难旅客提供购买汽车票服务 经常性、常态化为困难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客运总站 主动服务类
3 儿童票办理服务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二节 计价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客运总站 依申请类
4 客运班次查询服务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出行旅客提供免费班车、班次、客票查询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客运总站 主动服务类
5 旅客免费携带一定行李办理服务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在经过安检后,给予免费办理乘车服务。 客运总站 主动服务类
6 伤残军警购票半价优惠服务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二节 计价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客运总站 主动服务类
7 为旅客提供提供免费开水服务 经常性、常态化为困难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客运总站 主动服务类
8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9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0 公路交通标志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1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2 公路应急保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3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4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5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6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7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18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服务类
19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服务类
20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服务类
2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服务类
22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23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24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25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动服务类
26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27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动服务类
28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申请类
29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0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公布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1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变动办理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5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7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8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第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下同)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符合交通部制订的开业条件,符合当地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登记和取得计量认证后,才能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39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40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41 县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主动服务类
4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3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4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5 出租汽车更新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6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7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8 道路货运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49 道路客运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四)客运车辆报停。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5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51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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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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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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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2.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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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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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客运车辆报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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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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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59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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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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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6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依申请类
63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执法监督股 主动服务类
64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综合运输股 主动服务类
65 渡船船员安全宣传培训 《安徽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县(区)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渡运安全宣传。 综合运输股 主动服务类
66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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