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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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211-0004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9 发布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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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9
发布日期: 2022-11-29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5:08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所有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及省级预算追加经费。

第三条   省水利厅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根据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监控,对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有效应用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五条   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和市县水利部门是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会同各处室建立健全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及重点项目部门绩效评价;督促相关单位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情况;指导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组织的绩效评价等。

(二)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组织开展本领域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研究提出相关项目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相关项目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督促相关单位对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建议;指导所属单位相关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组织的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厅直各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负责本单位省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配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的绩效评价等。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单位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配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由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需随同部门预算同步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预算项目储备、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申请资金的单位设定;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分配资金的处室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

(一)厅机关有关处室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在《安徽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项目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厅直各单位依据相关项目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和任务要求,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及厅直单位细化绩效目标经厅机关有关处室审核汇总后,报送厅财务审计处。

(三)转移支付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组织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及市县细化绩效目标报送厅财务审计处。

(四)厅财务审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总编制省水利厅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费下达时,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一)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至厅直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在批复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二)转移支付预算中已细化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由厅财务审计处办理资金及绩效目标分配文件,会同有关处室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三)年初预算待细化项目及年中追加省级预算项目,由厅机关有关处室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同时明确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及细化目标,履行相应程序后,会同财务审计处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如绩效目标不能与资金同步下达的,按省财政厅要求补充编制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依照职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督、控制和管理。在全面实施绩效监控的基础上,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应对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每年9月,集中对1-8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预计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910日前,按项目类别向厅机关有关处室报送项目绩效监控情况。

第十五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定期了解厅直单位、市县水利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厅直单位相关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进行审核,920日前报送厅财务审计处。

第十六条  厅财务审计处及时通报分单位、分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厅直各单位编制、厅机关处室审核的绩效目标监控材料,编制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及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表,每年9月底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厅财务审计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在绩效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厅直单位、市县水利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或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按省财政厅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指省水利厅、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策和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厅财务审计处统一布置,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组织绩效自评,厅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绩效自评。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对所有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均需开展绩效自评。市级水利部门应对县级水利部门有关项目支出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部门评价。厅机关有关处室对厅直各单位、市县水利部门相关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抽查,对复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于每年430日前将上年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绩效自评表送厅财务审计处。由省财政厅明确要求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的项目,厅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厅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厅财务审计处在各单位绩效自评及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复核,于每年630日前完成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总结、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报告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厅财务审计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优、良,评分在80分以上)原则上予以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中、差,评分在80分以下的项目)视情况在安排下年预算时,予以核减或取消安排。厅机关有关处室可结合项目评价结果对下年预算安排进行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随下年预算安排建议一并报厅财务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厅财务审计处负责部门绩效管理相关材料的报送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厅财务审计处根据省财政厅明确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编制绩效管理情况公开信息,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公开。厅直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情况的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厅直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