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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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209-0003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16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209-0003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6
发布日期: 2022-09-16
旌德县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16 11:39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旌德县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如有意见请于10月16日上午下班前报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周剑;联系电话:13966218984。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盘活国有森林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现代化经营水平,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使用权,放开经营权”的思路,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推动事企分开,实现管理权限、经营权限分离,建立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机制,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打造健康旌德”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三、流转目的

(一)盘活国有森林资源的需要。盘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挖掘资源资产的潜在效力,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更好的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需要。2017年国有林场改革后,我县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承担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等公益职责,经营权限亟待剥离。

(三)林业改革综合试点的需要。《旌德县国家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旌办法〔2022〕16号),重点任务中明确:依托二场一司国有资产,组建县国有林业开发公司,开展国家储备林、长江经济带珍稀树种保护项目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助推村级经济合作组织运行“两山银行”,实现乡村振兴。

(四)化解国有林场债务的需要。国有林场总债务为3463.5万,其中森林长廊贷款1260万,森林公园贷款1000万元,项目贷款824.3万元,银行贷款379.2万元。以国储林建设为契机,化解林场债务,建立稳定的事业费用支出保障机制。

四、流转主体、方式及依据

(一)流转主体:旌德县庙首林场、旌德县蔡家桥林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新修订《森林法》及安徽省林业局对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有关条款,“国有森林资源使用主体也不限于国有林场、国有林管理局,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业经营者”。

(二)流转方式:授权经营。依据新修订《森林法》及安徽省林业局对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有关条款,“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改革精神,除了无偿划转,还允许有偿出让、授权经营、出租等方式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五、流转流程

(一)县林业局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第三方对林木进行现场评估,评估费用由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根据授权范围,国有林场与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经营协议;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四)对林场承包给本场职工经营及对外合作经营的山场,原则上维持承包现状不变(有条件的可协商购回),经营期满后依法收归林场,按上述流程移交县林业开发公司经营。

六、授权年限、范围

(一)授权年限:70年。

(二)授权范围:庙首林场53482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6045亩,马家溪森林公园31700亩,林木良种基地945亩)、蔡家桥林场53289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6418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七、其他要求

(一)禁止改变林地性质。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流转林地经营权后,禁止转为商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林地使用必须符合、服从林业生产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占用林地必须按程序审核、审批。

(二)加强林业技术支持。国有林场要积极主动为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合作共赢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步增长,坚持建管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协助配合国有林场全力抓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大依法治林力度,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建立费用保障机制。国有林场经营权流转后,收入来源无法保障,林业局会同财政局每年核定国有林场事业支出费用,报县政府审核后,由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