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旌德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如有意见请于10月16日上午下班前报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周剑;联系电话:1396621898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做好储备林建设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根据《旌德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流转收储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四)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原则。
二、流转收储主体及对象
(一)全县各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收储主体的(“两山银行”、“两山经济合作社”)流转对象为:
1、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2、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集体、个人经营的国有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收储主体的流转对象为:
1、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2、集体、个人经营的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三、流转收储流程
(一)集体林地。
1、县林业局按照《总规》及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各镇年度流转收储计划任务。
2、各镇根据年度流转收储任务,及时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山场地块,组织林权主体参加林地面积测量、林木资产评估等工作,提交分户清册及位置区划图。
3、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进行公示。
4、对区划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签订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协议及林地流转(租赁)协议。
5、村集体合作组织与国储林建设项目公司签订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协议及林地流转(租赁)协议。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7、国储林项目公司取得林地、林木经营权证,银行放款后,一次付清林木流转收储费用,林地流转(租赁)费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国有林场经营林地。
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根据《旌德县国有林场经营权流转方案》流转到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储林建设项目公司签订《总规》范围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协议及林地流转(租赁)协议。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4、国储林项目公司取得林地、林木经营权证,银行放款后,一次付清林木流转收储费用(实物注资项目公司部分无需支付),林地流转(租赁)费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集体、个人经营的国有林地。
1、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收储参照集体林地执行。
2、林地使用权在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签订流转收储协议后,与原发包主体签订的承包、流转、经营等协议终止,林地使用权无偿移交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县林业开发公司与国储林项目公司签订林地流转(租赁)协议,费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四、流转收储(租赁)标准、年限、费用
(一)林木。在国家储备林规划实施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木,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第三方对林木进行现场评估,根据林木资源状况、营造林成本、管理成本、木材生产成本、活立木市场交易价、木材市场价等因素,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林木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收储主体开展林木收储的主要参考依据。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由各镇、村与林木所有权和国储林项目公司协商后,一次性支付林木流转费用。
(二)林地。林地实行有偿使用,流转(租赁)年限50年。协议签订之日至第十年,40元/年/亩;第十一至第二十年,60元/年/亩;第二十一至第三十年,80元/年/亩;第三十一至第四十年,100元/年/亩;第四十一至第五十年,120元/年/亩。
(三)其他。毛竹、经济林等其他林木,根据流转双方协商,由林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收益情况、投入成本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评定收储价格标准。
(四)工作经费。集体林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经费10元/年/亩,由国储林项目公司支付;国有林地工作经费10元/年/亩纳入林地流转(租赁)费用。
五、其他要求
(一)技术员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分户时,集体林地必须有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相关林权人在场,国有林场必须有负责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林地面积调查,采用最新航片和1:1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林权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用电脑转绘地块界线测算出面积,原林权证面积仅作参考。
(三)国储林项目公司在流转的林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劳动务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林地所有权单位劳动力务工。
(四)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林权单位所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国储林项目公司。
(五)林权流转后,原林权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国储林项目公司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不得干涉,国储林项目公司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如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用扣出已付林地租金补给国储林项目公司,剩余部分补给原林权单位,林木补偿费则直接补偿国储林项目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储林流转收储工作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各项工作,流转中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开展政策宣传。根据《总规》和流转方案,通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栏、新媒体等方式,重点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县政府批复的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收储方案等相关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强化规范流转。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要做到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是优先对权属清楚、农户积极性高的林地进行流转和林木收储,积极引导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将迁出地林地和林木资源进行流转收储;二是部分农户不愿流转的,可由其他愿意参与的农户进行调换;三是流转收储期满,若流转收储对象愿意继续合作,可续签协议;若流转收储对象退出合作,流转林地经营权退回给林地原权利人,当期林木归属、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由双方根据流转期满时国家相关政策协商处置;四是各镇要依据此流转收储方案,结合各镇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报国储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矛盾纠纷解决。根据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对矛盾纠纷,属于调查区划边界问题的由县林业局负责解决;涉及镇与镇权属争议的由县国储林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涉及镇内村(居)与村(居)、村(居)内组(户)与组(户)的权属争议的,由涉及的镇政府及村(居)委会负责解决。
(五)做好后勤保障。县国有林场和项目涉及的镇、村(居)负责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供调查所需交通工具和外业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所发生的工作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六)强化督查问责。县国储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储林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开展督查,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镇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实、执行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