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0-0002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农村篇 · 非法狩猎被判有期徒刑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0-0002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农村篇 · 非法狩猎被判有期徒刑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以案释法】农村篇 · 非法狩猎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10-10 16:58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以案释法】农村篇 · 非法狩猎被判有期徒刑

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9日,贵州籍男子梁某骑无证摩托车将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运往外地出售时,被某县交警中队查获并移送给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到案后,梁某供述其于2018年10月9日在某县某镇某村一水塘内布了22张捕鸟网,用网捕的方法捕捉了野生鸟雀218只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梁某非法捕捉的218只野生鸟雀均为黄胸鹀、红喉歌鸲等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未取得狩猎证狩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某县公安局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梁某刑事立案。县公安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2018年10月9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梁某刑事立案,10月22日 经批准逮捕,1月14日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 梁某被某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解读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必须违反狩猎法规。梁某捕捉上述鸟类时并未取得狩猎证等合法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梁某使用网捕的方法捕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明文规定的禁用工具、方法之一。
三是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喜鹊、青蛙等共计1700多种。梁某捕捉的鸟类均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四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才构成犯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梁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四个要件,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刑事立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7号)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