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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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9-00013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09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9-00013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09
关于印发《旌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7:36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含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进一步指导各镇各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确、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效益发挥明显的扶贫资产管理目标,根据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皖乡振发„2021‟2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目标
第二条 明确资产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包括用于道路交通、饮水水利等方面所形成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四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各类奖补等其他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五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及财政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确权,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确权到受益脱贫人口,按类别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确权到村集体;由镇实施的项目可将移交到村,具体由各镇自行决定;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镇、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第四章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程序
第六条 明确登记主体。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镇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主管部门或各镇如果将资产移交给镇政府或村,则由镇政府负责指导各村统一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工作,产权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七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
第八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申报资料、公示公告资料、项目批复、项目实施资料、验收资料、项目决算审计报账资料、项目资产移交清单、项目受益、联农带农、项目后续管理等相关资料提交给镇“三资管理中心”,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后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第九条 移交入账凭证。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记账凭证复印一式两份,各镇乡村振兴办(或承担职能的部门)和所在村各执一份存档。
第五章 扶贫资产运营管护
第十条 分类加强管护。对经营性资产,产权主体自行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人。确定管护主体后,要签订管护协议,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后续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管护方案确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产权主体确保经营性资产每年收益如期到账,收集整理好收益凭证。
第十四条 分配方式。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分配程序。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按照“村集体提方案、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处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处置程序。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集体申请、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及时公示公告,经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八章 完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水利、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强监管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县直相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贪占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抓好总结推广。要积极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举措,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细则与《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皖乡振发„2021‟20号)配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本细则与省市今后相关文件规定有冲突的,则以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