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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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6-0003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社区篇 · 超市购物被拉拽摔倒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6 发布日期: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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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社区篇 · 超市购物被拉拽摔倒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6
发布日期: 2022-06-16
【以案释法】社区篇 · 超市购物被拉拽摔倒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16 11:52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简介




























春节假前,某大型超市举办促销活动,王大妈一早便带着提前领取的宣传页前往该超市购买促销年货。王大妈在挑选商品时被身后的一男子拉拽后重重摔倒。随后,王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上万余元。王大妈认为,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在促销前应当预见到人群拥挤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超市方应当对其摔伤承担责任。因此,王大妈要求超市方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超市方则称,促销当天超市人流并未达到拥挤状态,王大妈摔倒是因为被他人拉拽所致,应当由拉拽王大妈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王大妈作为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也应加倍注意确保自身安全,超市已经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已经支付给消费者慰问金,故不同意再对王大妈进行赔偿。那么,王大妈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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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包括对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警示和救助,以积极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在促销活动中应当预见到人流量大且杂乱的情况,应当采取比平时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其只是安排工作人员在入口处进行口头提示,未提供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王大妈被他人拉拽摔伤,该拉拽王大妈的男子直接造成王大妈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因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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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