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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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207-0003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8 发布日期: 2022-07-28
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207-0003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8
发布日期: 2022-07-28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2-07-28 17:18 来源: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年本)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3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最终审核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审批流程:申请、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公示

 

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2、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申报材料:(1)修缮单位资质证书 2)修缮方案 3)修缮请示报告

 

审批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 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

 

审批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11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申报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2)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3)参演的演员名单及身份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如有未成年人参演,应有其监护人书面函件;(4)演岀举办单位与演岀场所的合同;(5)演出名称、时间、场次和演出节目单及视听资料或歌词;(6)搭台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8)组台演出还应提供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应提供文化部或安徽省文化厅批文,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声明及演员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

 

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3.审查:县文旅局行政审批股审查。4.决定:县文旅局负责人审批决定。5.送达: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结果或者通过EMS邮递。

 

审批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4、娱乐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11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下放事项第59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申报材料:

 

1.设立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流程:申请;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公示、听证

 

审批时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5、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审批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向文旅窗口或者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在网上收取材料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网上审核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4.依法在受理后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审批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条件: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1、申请书。2、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4、文物借入方基本背景资料。5、专家评估意见。

 

审批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审批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7、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请示文。3、文物维修方案。4、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5、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审批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审批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8、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

 

审批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200112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11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6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二款:“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第一、二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申报材料: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照片二张;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4、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核登记表;5、法律法规其它规定。

 

审批流程:申请;书面审核;现场审核。

 

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文书)

 

 

 

9、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审批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200112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申报条件:(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申请报告;(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4)章程;(5)注册资金证明;(6)经营场地证明;(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10 放映场地平面图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报行政审批办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书面将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勘察情况及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电影放映许可证》,证照由申请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现场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法定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  

 

咨询电话:0563-860409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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