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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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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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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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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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健康证、水费缴费单、安全管理制度、平面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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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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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盖建设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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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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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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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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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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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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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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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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