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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农(渔)决〔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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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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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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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9月21日13时多从家中出发,到云乐镇宽岭村小河电鱼,后被云乐派出所查获。经调查,现场有作案工具电瓶及操杆1副,竹篓1只,渔获物2.81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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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款6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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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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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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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农(渔)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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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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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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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5月24日19时多从家中出发,到芦塘河使用地笼非法捕捞,后被兴隆派出所查获。后移交给我局,经调查,当事人捕捞地点位于徽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捕捞工具为地笼(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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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款2000元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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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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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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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水罚决字〔2021〕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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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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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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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三溪镇双河村河北组村民陈某德于8月8日在三溪镇双河村麟溪河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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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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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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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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