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110-0004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微普法】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房东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1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110-0004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微普法】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房东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13
【微普法】参观邻居新房时2岁孩童坠楼,房东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1-10-13 15:2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杨某新房装修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并邀邻居参观。同小区业主许某夫妻带2岁儿子小小(化名)参观时,儿子不慎坠落致颅脑损伤落下残疾。10月25日,记者从杭州临安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杨某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许某夫妇不服判决上诉,杭州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杨某是临安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股东,其新房装修时在业主群发广告,邀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可自行进入。许某夫妻未告知杨某,带2岁儿子小小到九楼的杨某家,其间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许某夫妻大半年花费20万元医疗费,其子终因颅脑损伤落下残疾,遂将邻居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认为杨某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没有尽监督义务,存在过错。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50万余元。

杨某和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系杨某自行组织。杨某认为许某夫妻未告知即去参观,孩子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拆除外墙隔窗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发生是因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应对保障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相应义务,杨某改造卫生间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应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其拆除外墙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跟踪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许某夫妇将2岁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有效掌控,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