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406Y/20201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旌德县审计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406Y/20201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旌德县审计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旌德县审计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0-11-18 10:24 来源:旌德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
事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4 (1)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存在利害关系,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或者未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廉政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2)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违反廉政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3)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3)审计机关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职权,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机关负责人
(4)违反廉政规定,未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审计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5)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4 (1)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廉政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2)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违反廉政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3)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3)审计机关违反廉政规定,乱用职权,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机关负责人
(4)违反廉政规定,未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审计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5)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3 封存冻结有关资料或违规资产 3 (1)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对应采取行政强制而未实施的,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廉政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2)违反廉政规定和相关法规,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4)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3)违反廉政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权后,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5)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4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2 (1)违反廉政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反映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廉政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健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制度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2)违反廉政规定,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有效监督整改落实。 (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核查对象,改进核查方式,强化核查成果利用。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5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 3 (1)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职权,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处理的不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或者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申辩和陈述。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廉政规定和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
(2)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3)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2)违反廉政规定,对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作出审计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或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处理。 (4)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3)违反廉政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5)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