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公共服务>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1-00156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一退两抗”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1-00156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一退两抗”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一退两抗”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7号)
发布时间:2021-01-20 08:14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有效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冬春季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以下简称“一退两抗”)等药品零售管理有关事项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凭处方实名登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一退两抗”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同时按要求每日上报市场监管部门。执业药师必须对处方进行查验审签,做好处方登记和留存,提供用药指导。实名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购药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严格核实购买者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一退两抗”药品时,必须核实购买人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对不能提供身份证的一律不准售卖,确保购药人信息登记的真实性。

三、严格确保药品流向可追溯。药品零售企业对所经营的“一退两抗”药品购销存记录应保存完整,做到数据一致,确保销售流向、数据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严重违法违规销售“一退两抗”药品的零售企业,先行予以相关药品下架30天处理,依法依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公开曝光。


旌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