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徐永保同志解读《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30 14:42
来源: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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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县于2020年12月14日出台《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20〕90号),原《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旌政〔2015〕71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于2020年7月初启动文件修定程序,经过专家讨论、修改听证、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并审查通过,经由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12月14日正式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五、主要任务
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六、创新举措
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且原版办法部分条款职责不清、表述含糊,故对本办法法律依据做了相应调整修订。
1.管理县级储备粮的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简洁化: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粮储局、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简称县农发行。
2.总则第一条增加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依据,使县储粮的轮换依据更充分、更具体。
3.总则第四条第二段加了“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这段话,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权属问题。
4.第十二条是增设的,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了要求,对承储企业承储资质做了规范。
5.第十九条增加了“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空库期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出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库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这段话,细化了轮换操作程序,也便于实际操作,这是出于对粮食市场经济现状的充分考虑。
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比原办法更加细化,对县级储备粮的贷款、贷款利息、入库成本、费用补贴及盈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给出了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方法。
7.第二十六条对县级储备粮轮换时的损失损耗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了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办法。
8.第三十二条是对老《办法》缺失条款的补充,新《办法》更注重实际。
9.第四十七条加了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的职责。
七、保障措施
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粮储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及动用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