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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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012-000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绩【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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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绩【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关于印发《旌德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5:54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机制,根据《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旌德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旌德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全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根据《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县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对预算期支出设定计划期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据此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应用、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目标可划分为: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内容和范围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其中: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是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建立财政部门牵头、县直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目标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库;

(二)指导县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及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三)审核、批复县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

(四)检查县直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实施情况;

(五)督促县直部门(单位)整改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发现的问题,合理利用监控结果。

第八条 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组织编报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研究实现绩效目标的具体措施;

(三)按照批复下达的审核意见,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县直各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县直各部门设定。县直各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单位)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绩效目标,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和附件2),随预算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编制主要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标准和支出计划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五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县直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县直部门按要求设定本部门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分为县直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核。对一般性项目,由县直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县直部门或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县直部门审核。县直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县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县直部门。县直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随预算下达。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四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的重要依据。县直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直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六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是指县直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支付进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直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项目的绩效进行跟踪监控,按时将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情况报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直部门(单位)绩效运行跟踪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完成,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分析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二)项目实施是否发生本质变化,针对变化和调整,是否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是否达到设定目标;

(四)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成本的具体措施以及措施效果是否明显。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项目,县直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预期无绩效的项目,县直部门(单位)要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对项目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部门(单位)绩效监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