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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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008-0022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旌德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0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008-0022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旌德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8-20
旌德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8-20 15:20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办公室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2 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规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省直各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口业务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部门指导性目录。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在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性目录。 综合股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4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二、基本原则:(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市、县(区)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一)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二)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三)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四、公示主体:(一)牵头部门。市、县(区)民生办负责协调、统筹、指导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负责本辖区民生工程项目信息网上全程公示牵头工作。 民生办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5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管理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6 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1.局“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 金融监督管理股
7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金融监督管理股 小额贷款公司人员
8 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1.局“三定”方案规定: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 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报道。3.根据安徽省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金融监督管理股 法人
9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金融监督管理股 融资担保机构人员
10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国务院关于新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金融监督管理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第30条:加强宣传培训。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宣传培训和督查考核。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加强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金融监督管理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确认意见出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一)服务事项1:向省政府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涉及历史沿革和改制资产权属规范等问题的办理意见。 金融监督管理股
13 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一)服务事项3:召开直接融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涉及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办理的问题。 金融监督管理股
14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金融监督管理股
15 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3.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金融监督管理股
16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17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18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19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