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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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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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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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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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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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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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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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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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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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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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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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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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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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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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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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朝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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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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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56217372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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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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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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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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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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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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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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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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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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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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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水煮青春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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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水煮青春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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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1W5G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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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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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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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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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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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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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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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桶杨天牌花生酱(其中1桶已开封使用,剩余15%,1桶未开封)和1桶杨天牌芝麻酱(已开封使用,剩余45%);
2、罚款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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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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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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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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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宏艳豆制品加工作坊涉嫌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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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宏艳豆制品加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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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CYCX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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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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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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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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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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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6】从轻处罚情节(四)、《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2】从轻处罚情节(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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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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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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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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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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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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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欣辰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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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欣辰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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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UA8LY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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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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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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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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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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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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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没收违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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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式月饼(荔枝)(生产日期:2020年7月4日,数量:1.92kg)、广式月饼(板栗)(生产日期:2020年7月4日,数量:3.856kg)、广式月饼(凤梨味)(生产日期:2020年7月4日,数量:1.926kg)、广式月饼(玉米味)(生产日期:2020年7月23日,数量:2.634kg)、广式月饼(豆沙味)(生产日期:2020年8月1日,数量:2.35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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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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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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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合喜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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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合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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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WBP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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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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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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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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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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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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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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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德芙香浓黑巧克力(生产日期标注:190108,保质期:52周,规格(型号):散装称重)1.43kg;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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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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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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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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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植物养生美容美发中心(负责人:张安凤)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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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植物养生美容美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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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GEHU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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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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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20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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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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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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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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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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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植物养发原液2盒;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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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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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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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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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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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俞村实行油脂加工厂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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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俞村实行油脂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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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KMJ1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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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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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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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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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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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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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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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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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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