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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010-0024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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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4件)
发布时间:2020-10-30 15:22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罗兰香、程应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罗兰香 罗兰香 旌市监罚字〔2020〕99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其他-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罗兰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0/10/13
2 旌德县俞村乡敏德烟酒店(鲍敏德)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旌德县俞村乡敏德烟酒店 鲍敏德 旌市监罚字〔2020〕97号 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0.1 2020/10/20
3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旌德县瑞福祥商行 方华美 旌市监罚字〔2020〕89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⑴大豫竹牌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面饼加配料68克)7袋包;⑵酥司令牌香酥火鸡味香脆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3日;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60g)1袋;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0.5 2020/10/16
4 旌德县皖之味臭鳜鱼作坊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旌德县皖之味臭鳜鱼作坊 夏正贵 旌市监罚字〔2020〕121号 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警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