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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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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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1
《安徽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1 11:17 来源: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地处暖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地区,冷暖气团频繁交汇,气候条件复杂;南北地形差异大,淮北平原、江淮丘陵、长江中下游平原、皖南山区和皖西大别山区,地质地貌条件复杂;淮河、长江、新安江三大水系由北至南覆盖全境,水系条件复杂。受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自然灾害呈发生频率高、损害面积大、受灾影响人员多的特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繁重、复杂程度很高。
2013年,全省发生自然灾害35起,涉及16个市、101个县(市、区),受灾农作物面积2292千公顷,受灾人口2336万,倒塌房屋14424间,直接经济损失207亿元。2014年,全省发生自然灾害17起,涉及12个市、67个县(市、区),受灾农作物面积900余千公顷,受灾人口1000余万,倒塌房屋1800余间,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
2010年9月1日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颁布施行。云南、江西等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形成《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问:自然灾害的种类有哪些?
答: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大雪、高温热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问: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起什么作用?
答: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本组织的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问:自然灾害信息员的职责和作用是什么?
答:自然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职责任务,是解决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和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的关键力量。
问: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程序上一先一后,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发生在自然灾害发生前,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发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根据预警预报启动相应工作机制,采取有关措施,提前做好避险、救灾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根据灾害损失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关措施,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所有车辆过收费公路都一律免费吗?
答:不是。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和人员的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免交车辆通行费。
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怎么办?
答:首先,省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其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代为储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再次,储备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要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紧急采购。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自然灾害紧急征用?
答: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紧急征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问: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是怎么产生的?
答: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问: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可以用于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支出吗?
答:不可以。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地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问:从哪里可以了解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在什么地方了?
答:可以通过自然灾害受灾地区报刊、广播、电视,当地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网站,或者通过收看新闻发布会,了解当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也可以到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了解救助对象及其接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情况。
问: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被贪污、挪用时,可以怎么办?
答:可以向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国家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问: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代储企业提供过期霉变物资怎么处理?
答: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代储企业,不按照代储协议供应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由签订协议的民政部门解除代储协议,追缴支付的代储补贴资金。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代储企业供应的物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