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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名称: 关于在旌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旌政〔2020〕61号
生成日期: 2020-10-18 发布日期: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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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名称: 关于在旌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旌政〔2020〕61号
生成日期: 2020-10-18
发布日期: 2020-10-18
关于在旌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18 08:40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旌政〔2020〕55号)。现将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全年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原县垃圾填埋点、八宝山山岗(含八宝山、后妃岭公墓)、公山山岗、小汶里山岗、安庆岭山岗临近城区内、孙家滨(含三益酱菜厂);南至旌白路58号、梓山山岗以北、一水厂、老供电局、河东巷、南长岭(S207线与原S217线交叉路口);西至西迁S207线(含高铁站);北至西迁S207线与G330线交会处(含徽水岸小区和新文科政府安置区)至G330线以南与原县垃圾填埋点交会路段(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区域图为准)。

三、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县公安局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由旌阳镇、县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全县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五、在禁放区域内,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六、处罚措施。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证无照或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由县应急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九、《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施行。县政府于2018年7月5日发布的《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