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林业局>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005-0000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6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005-0000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6
旌德县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5-06 15:30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办公室 法人
2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办公室、科技推广中心
3 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法制股 法人
4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营林股 法人
5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营林股 法人
6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营林股 法人
7 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认定、公布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营林股 法人
8 三级古树公布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营林股
9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营林股 法人
10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重点保护管理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营林股 法人
11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营林股
12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营林股
13 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营林股
14 组织实施防沙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营林股
15 治沙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营林股
16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营林股
17 植树造林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第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营林股 法人
18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 营林股
19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营林股
20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营林股
21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营林股
22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营林股
2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营林股
24 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林政股 法人
25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林政股 法人
26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林政股 法人
27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和变化动态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林政股
28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林政股
29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修改)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林政股
30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 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野生动物造成 损害的补偿工作。乡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林政股
31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林政股
32 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林政股 法人
33 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 1.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林政股 法人
34 组织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 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林政股 法人
35 全县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林政股
36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林政股
37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林政股
38 扶持各类经营主体林下经济(林下经济示范园区、点及特色林下经济)发展服务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业股 法人
39 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 实施林业产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奖励和重点扶持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名牌林产品。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林计发[2007]173号) 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                                                                                                                                                                                                         
产业股 法人
40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推荐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2.《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暨示范家庭林场创建和评选工作的通知》(林改函〔2017〕824号):二、评选办法 (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从中择优推荐,同时填写《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4)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附件5),报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为首次评选。省级示范社为第四次评选,此前第一次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三年期满且仍然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示范社自愿申请一并参加本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再次确认为省级示范社。
产业股
41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理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报程序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产业股
42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受理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产业股
43 “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推荐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产业股
44 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1.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全文)
2.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全文)
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文)           
产业股 法人
45 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防治监督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3.《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林检局 法人
46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1.《安徽省松材线虫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2.《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人工地面调查技术规程》第六条 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的地方,每年9月份-10月份全面开展调查;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区域,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4月份-5月份增加一次普查。
林检局
47 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申报及有害生物调查服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林检局
48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和部门“三定”规定等。 林检局 法人
49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林检局
50 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及兼职森检员培训 1.《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检疫员实行年审。专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年审的内容包括 工作变动、职责履行、岗位培训、有无违纪等情况。每年12月上旬,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经复审后公布专职检疫员年审结果。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林检局 法人
51 全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部门“三定”规定,且常态化开展。
林检局
5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林检局 法人
53 协调解决防治工作重大问题,组织联防联治,进行技术指导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林检局 法人
54 林权市场服务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林权服务中心 法人
55 林权档案查询服务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林权服务中心 法人
56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防火办 法人
57 森林防火咨询、投诉、举报和火灾报警受理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防火办 法人
58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科技推广中心 法人
59 林业科技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科技推广中心
60 林业新品种引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科技推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