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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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377K/202312-0005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教体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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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教体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6
发布日期: 2023-12-06
【执法依据】旌德县教体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3-12-06 11:23 来源:旌德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1

行政许可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
《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3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5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4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7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
《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8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3.
《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9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和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教师资格有关规定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12

行政处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3

行政处罚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