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交运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210-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执法程序】旌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法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09 发布日期: 2022-10-09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210-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执法程序】旌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法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09
发布日期: 2022-10-09
【执法程序】旌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22-10-09 14:37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需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