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卫健委>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裁决
索引号: 003260553/201905-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2018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06
索引号: 003260553/201905-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2018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06
旌德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9-05-06 00:00 来源:县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序号

县级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