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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908-00442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8-27
索引号: 003260588/201908-00442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8-27
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9-08-27 00:00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7/06/xxgk_2017061333175.html

县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174950.html

县公安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县国土部门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县国土部门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县国土部门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2729660.html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旌德县政府旌政[2010]46号,旌德县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旌价[2016]52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县住建部门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8533266.html

县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五、水利部门

15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8/08/xxgk_2018082897084.html

县水利部门

16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8/08/xxgk_2018082897084.html

县水利部门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6/03/xxgk_201607213445872.html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9

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药品注册加急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号

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9854044.html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2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9854044.html

七、人防部门

2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http://www.ahpi.gov.cn/DocHtml/1/15/11/xxgk_201607218474573.html

县人防部门

 

注:1.责任事项

  1.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 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省财政厅

1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省非税局

二、县国土资源局

2●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县政府办公室[2008]148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县林业局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县林业部门

五、县税务局

5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县税务部门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县税务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县税务部门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县税务部门

六、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9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10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11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注:1.责任事项

  1.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 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 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县国土资源局

2

采矿许可证审批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

土地复垦方案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三、县环境保护局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测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依法取得资质测绘单位

8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机构

五、县水务局

10

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1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3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六、县林业局

14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八、县消防大队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21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社会消防服务机构

 

注:1.责任事项

  1.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涉企保证金

《旌德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