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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611-00124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6-11-24
索引号: 003260588/201611-00124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6-11-24
旌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4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我县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流程

  1.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每年12月份,县发改委会同住建委、国土局、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下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纳入县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人大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国土局、所在地乡镇政府)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纳入,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规划局、所在地乡镇政府)

  1. 实施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的确定

启动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和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予以明确,作为房屋征收启动的依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

  1. 相关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县住建委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相关补偿标准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住建委、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1. 拟定征收方案

县住建委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县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县物价、住建、国土、城管、监察、民政、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县政府在征求意见期满后5日内,对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1)告知。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组织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村)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分片包干,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政策,取得被征收人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2)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建委)

(3)座谈。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座谈讨论,通过算账的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集整理后,统一答复。(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4)调查、认定和处理。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委、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监察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

  1. 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按照听证有关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县信访局、维稳办审定,同时报县住建委备案。(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信访局、县维稳办)

  1. 资金保障

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投公司)

  1. 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对确需听证的组织听证后,县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1. 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县国土、规划、房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居民迁入或分户等手续。因出生、毕业、婚姻、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等原因,确需迁入征收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

  1. 征收公告

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 选定评估机构

县住建委可以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名单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选定工作按照《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房屋调查登记和公布结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1. 房屋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被征收房屋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结果张榜公示,接受咨询和监督。(责任单位: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1. 评估异议复核及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鉴定。(责任单位:评估机构、县住建委)

  1.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按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1. 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县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征收房屋拆除

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建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对张贴等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提供争议较大公信力不高的载体,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保全固定。(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 移交征收土地

整个征收完毕形成净地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国土局应当以公文形式将被征收土地移交县政府。(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国土局)

  1. 补偿情况及审计结果公布

征收补偿完毕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