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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806-0018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2017年度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和动态调整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11
索引号: 003260588/201806-0018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2017年度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和动态调整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11
旌德县2017年度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和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18-06-11 00:00 来源:县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申请单位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
类型

调整
理由

1

林业局

1.征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年1月29日) 第17条
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三条、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皖政[2017]19号文件及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调整

2

林业局

8.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3

林业局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

林业局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5

林业局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出售、购买、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6

林业局

6.省二级以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准运证核发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7

林业局

7.省二级以下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

行政
审批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8

林业局

 

 

 

《产地检疫
合格证》核发

行政
审批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9

林业局

65、古树名木移植审核批准

其它
权力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及移植审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

行政
审批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0

林业局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及移植审批(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行政
审批

11

林业局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6项“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2

林业局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3

林业局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号)第九条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合并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4

林业局

3、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15

林业局

 

 

 

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0项“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增加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6

林业局

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行政
审批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
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7

林业局

9、森林生产用火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
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行政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二十二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8

环保局

2、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5.《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 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9

环保局

4、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第二十二条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20

民宗局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行政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项目第75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第76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第77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3.《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4.安徽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宗〔2006〕31号)附件3《下放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项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21

民宗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前审批)

行政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68项“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4.《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8号)三、涉及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权力事项作相应调整。

新增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22

经信委

1、县级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其他权力

 1、《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调整权力类型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23

水务局

5、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条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调整

24

水务局

6、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
4.《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号修正)第七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25

水务局

5.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3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合并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调整

26

水务局

2、县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7

水务局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国发〔2017〕46号文件调整

28

民政局

 

 

 

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给予救助

行政给付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2、《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200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三条第一款

增加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

29

气象局

6、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取消

国发〔2016〕
29号

30

气象局

14、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取消

国发〔2016〕29号文件已将气候可行性论证许可取消,调整为强制性评估

31

公安局

7.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拆分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公治安〔2017〕348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23日执行。

32

公安局

7.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和刻制公章、印制制式文书、铸造钢印等核准备案

行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拆分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公治安〔2017〕348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23日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

33

公安局

56.1、对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2012年第244号令)第二十条、第八条、第九条

对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调整实施依据

新修订的《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把那》(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

34

公安局

56.2、 对骗领居住证、非法扣押和冒用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三)冒用他人居住证的。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回

对骗领居住证、非法扣押和出租、出借、转让人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第二十六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新修订的《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把那》(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

35

公安局

56.3 对伪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第二十七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新修订的《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把那》(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

36

公安局

125、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调整实施依据

新修订的《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把那》(省政府2016年第271号令)

37

农委

8、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38

农委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三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39

农委

2.1、植物检疫证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的核发)

行政审批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审批

行政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拆分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0

农委

2.2、植物检疫证的核发(植物检疫证(调运)的核发)

行政审批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的核发

行政审批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十八条

拆分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1

农委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

动物防疫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

更名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2

农委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九条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3

农委

6、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4

农委

7、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5

农委

1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审批

行政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6

农委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行政审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合并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7

农委

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行政审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
3.《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第二条 第三款、第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行政审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三条
3.《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修正本)》(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正)第二条

合并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48

农委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八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49

农委

24、对违反农药登记、农药产品标签和农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0

农委

25、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1

农委

26、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或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或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或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2

农委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3

农委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或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4

农委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5

农委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或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或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6

农委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或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7

农委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8

农委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或使用禁用的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59

农委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60

农委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61

农委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或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62

农委

55、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按照规定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3

农委

56、对使用违规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船和擅自拆除有关重要设备、改变渔船航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4

农委

5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5

农委

58、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录、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6

农委

59、对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管理和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7

农委

60、对违规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新、改、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8

农委

61、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69

农委

62、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0

农委

63、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1

农委

64、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2

农委

65、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有关证书、签证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3

农委

66、对无有效或冒用、转让渔业船舶文书证明和船名、船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4

农委

67、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和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滥用遇险求救信号,违反航行日志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5

农委

68、对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齐、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普通船员未取得有关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6

农委

69、对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7

农委

70、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8

农委

71、对冒用、租借、涂改或者违规获取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79

农委

72、对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进行损坏或造成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0

农委

73、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1

农委

74、对违反航行救助有关规定,发生碰撞事故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2

农委

75、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内容不真实而影响海损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3

农委

80、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施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防污证书、文书,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4

农委

81、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5

农委

82、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款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6

农委

171、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7

农委

172、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8

农委

173、收缴渔业船舶证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89

农委

174、收缴渔业船员证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取消

本县无此项业务

90

农委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进行查封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增加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91

市监局

1.2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调整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

92

市监局

18.4对违法发布特殊产品、特殊领域、特殊对象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2、《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5、《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6、《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7、《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发布特殊产品、特殊领域、特殊对象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2、《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5、《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调整实施依据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废止。

93

市监局

23.7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3、《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五条
4、《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调整实施依据

国务院第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

94

市监局

32、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调整实施依据

国务院第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

95

市监局

37、对农资经营者违反内部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消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96

市监局

38、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取消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97

市监局

54.1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3、修改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调整实施依据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98

市监局

54.2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6、《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6、修改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调整实施依据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99

市监局

54.3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6、《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6、修改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调整实施依据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100

市监局

54.4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前公告、展示拍卖标的,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取消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101

市监局

18.2对广告中存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广告中存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调整实施依据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

102

市监局

11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

 

 

 

取消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废止

103

市监局

117、拍卖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消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104

市监局

54.5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修改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105

市监局

54.6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修改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2017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106

地税局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
5.《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

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07

地税局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
4.《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

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08

地税局

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2.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
4.《关于安徽省铁路建设和运营有关地方税收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40号)

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09

地税局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500万元以下)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4号)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第11项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104号 )
5.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地税直字〔1994〕127号)
6.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管征管范围的通知》(财预字〔1999〕437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0

发改委

1.2、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县域内建设的或总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修订本)》(皖政〔2015〕4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1

发改委

1.4、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县域内县乡公路项目和专用公路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 皖政〔2015〕4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2

发改委

1.5、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县域内独立公(铁)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 皖政〔2015〕4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3

发改委

1.6、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县域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 皖政〔2015〕4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4

发改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新增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5

发改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新增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6

发改委

1.1、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下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四条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7

发改委

1.2、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县域内建设的或总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修订本)》(皖政〔2015〕43号)

 

 

 

取消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8

发改委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
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第六条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全省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目录清单录调整

119

发改委

5.2、县级权限内项目备案(除核准目录外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页第二段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四条(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除核准目录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7〕49号 )

更名及调整实施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7〕49号 )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