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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教体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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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
项类别

负责处理职能部门

判定分类初步途径
(在相关项目下打√)

受理的法定
依据

法定时效
要求

基本工作流程

告知

事项

问题

及建议

 

 

 

司法及其他法定途径





访





1

考试、招生

考试院、基教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调查-形成处理结果-反馈

及时宣传招生有关政策及相关条件

 

 

   

2

教师资格认定、
终止和撤销

人监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改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
之日起继续计算。

按法定流程进行。

及时宣传教师
资格认定相关
流程

 

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基教科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及时

①提出申请—学校审核—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

②学校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发证

①申报条件

②申报材料

 

4

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教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复核—办理结果

民办教育举办的条件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