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信访事 |
负责处理职能部门 |
判定分类初步途径 |
受理的法定 |
法定时效 |
基本工作流程 |
告知 事项 |
问题 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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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其他法定途径 |
法 |
信 | ||||||||||||
诉 |
仲 |
复 |
其 | |||||||||||
1 |
考试、招生 |
考试院、基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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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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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调查-形成处理结果-反馈 |
及时宣传招生有关政策及相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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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认定、 |
人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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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 |
行政复议:60日。 |
按法定流程进行。 |
及时宣传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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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基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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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及时 |
①提出申请—学校审核—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 ②学校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发证 |
①申报条件 ②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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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教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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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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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办理结果 |
民办教育举办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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