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见附件),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旌德县2019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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