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同时具体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2.申报地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3.奖励标准:(1)双女户或独子户标准:960元/年。(2)独女户标准:1200元/年,另外县级提标3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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