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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征集部门:

征集开始日期:2018-05-18 17:00

征集结束日期:2018-05-25 17:00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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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县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宣城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县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调整我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8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向旌德县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1319750950@qq.com

 

 

旌德县物价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各镇卫生院:

按照宣城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宣价服〔2018〕5号)要求,为优化我县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决定在我县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分步调整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

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

二、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 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具体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镇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 年  月   日执行。

附件:旌德县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旌德县物价局       旌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旌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旌德县县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2.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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