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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602-001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6-02-11 发布日期: 2026-02-11
发文字号: 旌政〔2026〕6号(JDXG-2026-01-01)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公安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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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6-02-11
发布日期: 2026-02-11
发文字号: 旌政〔2026〕6号(JDXG-2026-01-01)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公安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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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的通知

旌政〔20266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组织实施。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26211

 

旌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切实改善大气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不断巩固和提升我县文明创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为旌德县城区,即东至原县垃圾填埋点、八宝山山岗(含八宝山、后妃岭公墓)、公山山岗、小汶里山岗、安庆岭山岗临近城区内、孙家滨(含三益酱菜厂);南至旌白路58号、梓山山岗以北、一水厂、老供电局、河东巷、南长岭(S207线与原S217线交叉路口);西至西迁S207线(含高铁站);北至西迁S207线与G330线交汇处(含徽水岸小区和新文科政府安置区)至G330线以南与原县垃圾填埋点交会路段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区域图为准)。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以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文化机构;

3.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7.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全年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第六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应当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中存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旌阳镇、旌德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应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宣传、教育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本规定,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社会层面的宣传组织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播发禁放通告,加强舆论引导,对违法燃放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查处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行为。

县应急局是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建(县城管局)负责劝导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负责住房建筑工地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以及督促禁放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报告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督促公路工程建设工地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水利程建设工地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结合污染防治攻坚,协同开展禁放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督促星级旅游饭店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县科技商务信局负责做好禁放区域内大型超市烟花爆竹止销售和存物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做好违规销售、储存等行为的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新办企业、商户宣传禁放规定,告知新开业企业、商户开业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教育,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宣传禁燃禁放工作。

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对信教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等宣传工作,劝阻和报告违规燃放行为。

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旌阳镇、旌德经开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收缴或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由县公安局负责处置、销毁。

第十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施放混合气体礼炮、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九 县公安局负责建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负有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负责作出相应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6-02-11 19:46 信息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