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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1709-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09-25
发文字号: 政办〔2017〕10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700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1709-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09-25
发文字号: 政办〔2017〕10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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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市场化

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7106


旌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旌德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5        


旌德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逐步向市场化安置过渡,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宣政办〔20159号)规定,结合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定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并将安置面积转化为货币,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购房券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市场化安置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凭购房券自行向参与购房券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安置房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购房劵进行市场化安置。        

(一)不得纳入购房券的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购房的,不得以置换政府安置房非电梯房顶层房屋比例计算面积。

2、被征收人同时选择产权置换和购房券购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面积(套型面积)大于被征收人核定的应安置面积,超出面积不得纳入购房券计算。

(二)被征收人房屋属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原房屋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纳入购房券,比例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最低价格3111/㎡计算,纳入购房券。

(三)被征收人房屋属集体土地的,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应安置面积,以安置房市场最低评估价3111/㎡计算,纳入购房券。

(四)被征收人房屋属集体土地的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享受优惠政策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以1300/㎡计算,纳入购房券。

第三条 被征收人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和购房券购房的,被征收人应在满足人均30㎡置换面积的基础上进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 凡本县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且一年内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可向县房管局报名参与购房券安置,报名前需向县物价局进行房屋销售价格备案,购房券限于在本县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使用。

第五条 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参加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专项备案,将备案结果报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当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以普通购房者身份在参与购房券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购房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超过期限未购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购房券票面总价值的85%返还给被征收人,同时收回购房券。

(二)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购房款超过购房券票面金额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三)购房券票面使用金额比例达到90%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购房券票面使用后剩余的金额全额返还给被征收人,同时收回购房券。

(四)购房券票面使用金额比例未达到90%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购房券票面使用后剩余的金额的90%返还给被征收人,同时收回购房券。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商品房安置购房券》所注明的安置购房价款及时结算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层住宅(7层以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购房价款的30%,住宅封顶时付30%,房屋交付时付30%,办理不动产证后付剩余的10%;多层住宅(7层以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购房价款的60%,房屋交付时付30%,办理不动产证后付剩余的10%。这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支付。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安置购房券》;

2、相应的安置金额的收款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6、全部结算或结算10%余额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商品房交付证明材料(两书);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购房券由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实行一券一档、统一编号。

(一)购房券需载明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认定主体房建筑面积,应安置面积和价款、购房券使用期限等。

(二)购房券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人核定的原房屋面积价款、应安置面积价款、产权置换补助款。其他补偿款由征收实施单位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支付。

(三)购房券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购房的资金凭证和结算依据;第二联为结算联,用于房屋销售单位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凭证;第三联为销售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作为结算依据;第四联为归档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送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四)购房券只能用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套现、不得转让、不得赠与。

第十条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购买商品房且已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购房款退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重新核发购房券,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区域被征收人主体房屋核定的面积和应安置面积向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购房券。

第十二条 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购房券安置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购房券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县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券安置销售行为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安置资金的拨付;县物价局负责进入房地产项目专项备案的房屋销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购房券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09-25 11:53 信息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