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林业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3568 |
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1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林业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3568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
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林长制成员单位: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
为准确认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做好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安徽省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林改〔202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及其他林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公益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后,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权利。
第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记载权利人、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用途等情况,是权利人享有公益林补偿收益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由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县林业局核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一)公益林存在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开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申请人应向所在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及附图;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镇林业站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八条 镇林业站应通过查阅公益林界定书、年度验收与资金发放清册等档案材料,核实收益权人公益林坐落、四至、面
林业站经核实无误后,在书面申请(附件1)上签署意见,报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复核。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有效期壹年。证明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展期,展期次数不限。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撤销已经出具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
(二)因证明机关工作人员过错发生差错的;
(三)证明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形。
撤销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证明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一)超出证明范围使用的;
(二)超过证明期限的;
(三)证明机关已撤销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申请表
2.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3.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展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