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精神,切实有效推进我县专门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使未成年人犯罪人群得到专门教育,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特成立旌德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解 浩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汪健康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目标办主任
蒋传月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曹 晖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周家青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金陵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姚菊霞 县教体局副局长
吕绍青 县政府督学
陈 徽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姚雯赞 县民政局副局长
洪珊珊 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潘 煜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戴黎辉 县卫健委副主任
杨晓婷 团县委副书记
张洁华 县妇联副主席
查显珍 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联络员: 徐后宝 县政法委社会治理室主任
张国梅 县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王丽霞 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蒋怡春 县教体局教育股负责人
汪 立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闻 文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姚 洁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王益虹 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
汪永辉 县卫健委医政股负责人
黄 舟 团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王传凤 县妇联办公室主任
周希敏 县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体局联系专门教育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县教体局教育股、法安股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承担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家评估组人员
组 长:石 强 县教体局法安股股长
汪 立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成 员:张国梅 县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王丽霞 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姚 洁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王玉友 县教体局法律顾问
江亚兰 县人民医院心理医生
以上名单因人事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发通知。人员变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至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1.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县专门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专门教育管理等工作,解决专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县教体局(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依程序安排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入学专门学校,受理有效矫治和表现良好学生回原学校就读,畅通毕业升学渠道。完善学生资料归档,做到“一生一档”,并做好档案封存保密工作。
3.专家评估组:对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各类型专门教育入学申请及专门教育结束离校申请进行评估;对入校前和矫治结束后的未成年人,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性教育和矫正教育。
4.县委政法委:将专门教育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内容,与社会治理内容同步推进落实;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矫治教育。
5.县人民法院:做好符合条件学生的送读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派员参与专门教育学生的教育矫治、跟踪帮扶工作。
6.县人民检察院:做好符合条件学生的送读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派员参与专门教育学生的教育矫治、跟踪帮扶工作;接受法律监督申请,会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有关决定。
7.县公安局:负责将符合送读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协助属地学校对擅自离校和逾期返校等违规学生的查找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矫治教育;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析研判工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8.县民政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承担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9.县司法局: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10.县财政局:根据我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读矫治教育实际需求,按程序拨付专门学校相关经费。
11.县卫健委: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为患病学生提供及时救治和心理健康问题转介治疗。
12.团县委、县关工委、县妇联:将专门教育学生纳入工作范围,加大关心力度,大力发展和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五老等社会力量参加教育矫治。
13.各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群众工作;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对专门学校结业返回的学生进行跟踪和管理,帮助结业学生融入社会。
四、工作机制
1.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1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相关问题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议定事项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3.需要到专门教育学校入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书面报专门教育委员会,委员会依照程序组织评估,符合条件,再送其到专门教育学校入学。专门教育学生矫治效果评估由举办专门教育学校的同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流入地按照程序受理,并进行正常基础教育前法律宣传。
4.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