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4年第5期 > 部门文件
  •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7-00188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7-24 11:50
  • 发布文号

    旌发改〔2024〕73号
  • 关键词

    管理办法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1274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有关业务程序,现对2023年7月31日印发的《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7月31日印发的《关于修订〈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旌发改〔2023〕79号)同时废除。



旌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旌德县财政局

农发行旌德县支行

2024年7月23日


抄送:县司法局


旌德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发改委(粮储局)职责: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统计县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 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等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旌德县支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所承担的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开展和提供粮食入库前空仓验收工作资料。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及安全储粮等负全责;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储局、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错峰轮换的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稻谷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粮储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鼓励推广县级储备粮轮换优粮优储试点,满足人民群众粮油品质消费升级的需求。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为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二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级储备粮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县级储备粮轮入可以按照粮储局、财政局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根据政府批复的价格区间由低而高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农发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县级储备粮质量指标清单,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底价由粮储局、财政局共同拟定。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粮储局协商财政局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财政局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农发行贷款。县级储备粮不能顺利公开竞价销售的,由粮储局、财政局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粮储局会同财政局及农发行旌德县支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先进、绿色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储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粮储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开展检验。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以粮储局、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三等以上(含)质量标准,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县级储备粮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溢余处置按《安徽省政府粮食储备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皖粮函〔2022〕158号)规定执行。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粮储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旌德县支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实际收购均价(含等级差),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挂牌价格不含入库费用)。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移库费用实行据实补贴,由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粮储局,粮储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94元标准执行;入库费用按每吨每次40元标准执行;出库费用按每吨每次20元标准执行;县级储备粮在保管周期内的合理自然损耗量按0.2%损耗率计算。贷款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当季计算的实际利息为准。

以上各项费用补贴,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价差收入、出库溢余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可给予奖励。县级储备粮奖励标准由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不按规定增扣量或县级储备粮短少超过2%以上; 县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虚报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骗取补贴;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旌德县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