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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建村函〔2024〕37号)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旌德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旌德县财政局
旌德县民政局 旌德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4月10日
旌德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和宣城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建村函〔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领导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低收入群体因住房安全问题返贫现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目标任务
各镇要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县民政局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
(二)住房鉴定(评定)
农村危房改造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屋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经各镇摸底核实申报,2024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36户。于2024年8月底完成全县36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9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10月底前将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档案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3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1万元。
各镇要严格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上述情形,由各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农房日常监测。各镇要进一步完善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农户自查、乡镇排查、县级巡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农户住房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要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避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对因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治理相结合,对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要抓紧鉴定,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坚决防止隐患变事故。对于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治的农房,各镇要积极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工程性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采取管控措施的隐患农房,要加强巡查,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模块”中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情况各镇每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2.严格技术标准。各镇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施工,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3.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镇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过程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要优先选用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施工任务。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4.严格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及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6.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7.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进设计下乡,发动设计师、工程师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居一线,为镇村基层提供规划编制、农房设计、村庄整治、风貌塑造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支持,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大《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各镇要积极探索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要求,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实际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8.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可结合实际分批次按比例进行足额支付,也可竣工验收后再全额拨付,但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各镇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9.加强信访处置工作。各镇要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切实抓好涉及危房改造信访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危房改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各镇要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要精准把握重点,积极配合,深入整治突出问题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管护不力问题,确保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六、强化保障措施
1.落实部门职责。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并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要求,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补助对象认定工作。
2.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鼓励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
3.加强监督指导。各镇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4.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力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以上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每月21日前,报送当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