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3年第9期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11-00140
  •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3-11-01 15:05
  • 发布文号

    旌政〔2023〕90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170

旌德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字体大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旌德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携带一切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祭祀上坟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农事活动的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火把照明、野炊、点火取暖;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爆破、涉火狩猎等活动;

(七)严禁特殊人群与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域内玩火;

(八)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特殊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生产活动。

四、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本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并将违法行为作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社区)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563-8603562。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