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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农作物秸秆、荒草、垃圾、落叶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旌德县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三、各镇人民政府对本镇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镇、行政村(社区)、村民组为网格单元的多层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