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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旌德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资标准:以上年度财供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由税务部门逐月征收。
第五条 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财政拨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纳入县本级当年财政预算,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所需经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办法和渠道解决。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助个人门诊费用。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退休金)的0.5%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补助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赔付后余额1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60%。
(三)补助个人支付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赔付后余额1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60%。
(四)支付公务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出院小结、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县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九条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具体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医疗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如果补助资金出现透支,下一年度通过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或缴费比例解决。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