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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属国有企业:
《旌德县乡村振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旌德县乡村振兴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2号)、《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建村〔2016〕142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46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实施,或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也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出发点,按照“规划先行、计划周密、方案严密”的总体要求,科学测算,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旌德县乡村振兴项目。
二、目标任务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分别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两个部分。其中:增减挂钩项目任务不低于400亩,补充耕地项目任务不低于3900亩。
三、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
(一)实施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授权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县城镇化公司”)作为项目招商主体,公示拟招商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主体要求等基本信息,采取招商等市场化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方,待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实施模式、投资金额、工程建设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投资收益分配等。项目实施主体可与各镇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等。
(二)实施估算
鉴于本项目涉及点多面广、施工难度大、社会影响广泛等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结合县域相关文件,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实行镇政府包干制度,增减挂项目实施成本原则不超过20万元/亩,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成本原则上水田不超过8万元/亩、旱地不超过6万元/亩。以上费用由各镇包干使用,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复垦工程施工费、镇协调工作经费等,超支部分由各镇自行解决,结余部分作为镇工作经费。具体投资成本按照各镇实际完成情况及投资主体实际支出为基础进行确认。
(三)指标交易和收益分配
项目收入来源主要为耕地指标交易收入。为提高投资主体市场运营能力及盈利水平,结合县域实际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如下考虑到土地指标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统筹使用两类指标,其中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全县城镇建新和农村建新,补充耕地指标应在优先满足县内需求基础上分年度有计划的纳入市内统筹(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的指标使用计划数据为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在扣除返还实施主体建设成本及合理利润后,全部划拨至招商主体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明确职责
(一)县城镇化公司。作为项目招商主体,通过招商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配合实施主体做好项目前期备案、可研编制、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监督实施主体完成整体实施运营;负责初步验收各镇完成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实施主体(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前期调查摸
底、立项勘测、实施规划及可研编制、拆旧地块引导、竣工测绘、复垦质量把控等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要时可设立专户管理,按照项目进度依法合规使用。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协助实施主体开展立项
勘测、实施规划及可研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完成旌德县乡村振兴项目验收工作,统筹安排耕地指标交易工作。
(四)各镇。项目所在地各乡镇负责实施旌德县乡村振兴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竣工自验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镇根据项目委托实施协议负责开展
摸底调查,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辖区内土地全面调查摸底。其中,增减挂钩部分,确定拆旧地块,做好拆迁户的动员、房屋丈量等准备工作;补充耕地部分,实地踏勘,做好土地调查摸底,征求群众意见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完成项目立项备案、可研编制等工作后,各镇组织项目施工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高质效推进项目建设。镇、村可采取市场动作方式吸取社会投资实施开发工程,镇、村要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各类资料,以便项目管理和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实施主体完成报验材料的编制工作。
(三)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镇负责对项目区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镇、村分批次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终验及报省厅备案。根据终验核定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确认增减挂钩及补充耕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资金拨付。切实加强资金调度,及时、足额保障
项目资金需求。项目区规划编制完成并开始实施,按照项目预算,拨付7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区拆迁复垦完毕通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初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30%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主体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招商主体以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二)招商主体、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对项目的建设进
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限期整改;对发现项目实施主体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或造
成项目资金损失等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