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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607-00190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二季度价格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7-31 发布日期: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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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二季度价格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7-31
发布日期: 2026-07-31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二季度价格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6-07-31 15:00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投诉单位或自然人

投诉时间

投诉举报内容

办理结果

1

汪女士

2026.5.5

汪女士来电反映:5月5日到旌德县辣伍老火锅前台询问会员日折扣事项,前台告知从余额抵扣享受五五折,未告知如无法覆盖消费金额,必须最低充值500元才能享受五五折,导致本次实际消费389元,卡内余额300元,无法享受五五折,认为该店欺诈消费者,现来电投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我局于2026年5月5日接“全国12315平台”转来您的2个投诉(登记日期:2026-05-05 19:23:58,登记编号:51341800002026050500000087及登记日期:2026-05-05 21:08:57,登记编号:1341825002026050556972296)。经审查您的投诉材料,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旌德县辣伍老火锅店(以下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被投诉人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会员充值与金豆福利扫码充值规则,会员充值规则中写有“储值金额需大于当餐消费金额”及“会员折扣仅限卡内余额支付享受”,金豆福利扫码充值规则中写有“备注:不与门店其他任何优惠同享”。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2

 王先生

2026.5.21

 王先生来电反映:5月21日在旌德县蔡家桥镇蔡家桥工商所附近常乐饭店用餐,点了两个菜店家收取其95元;结账时老板娘表示消费35元,老板则表示消费为95元;其认为收费不合理,现来电投诉,请经办单位联系来电人处理。

 

 

一、关于投诉:投诉人(王先生)诉称,2026年5月21日在旌德县蔡家桥镇常乐饭店(以下称被投诉人)店内用餐,点了两个菜,店家收取95元。结账时老板娘表示消费35元,老板则表示消费95元。投诉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现要求本局核实处理。

核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收费不合理的核查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旌德县蔡家桥镇常乐饭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

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设有菜单,对菜品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菜单中标有投诉人所点菜品(大肠、炒蛋)的价格,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计算,您本次消费所点两个菜品的价格,加上购买的两瓶饮料,合计金额与实际支付的95元一致。

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之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餐饮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经营者享有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本局在核查中对被投诉人的菜品价格与当地同类餐饮市场价格进行了比对,所收费用符合当地市场一般水平。

综上,经核查,本局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二)关于投诉人诉求的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收费不合理异议明确拒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终止调解。

如果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