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投诉:投诉人(王先生)诉称,2026年5月21日在旌德县蔡家桥镇常乐饭店(以下称被投诉人)店内用餐,点了两个菜,店家收取95元。结账时老板娘表示消费35元,老板则表示消费95元。投诉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现要求本局核实处理。
核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收费不合理的核查情况
收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旌德县蔡家桥镇常乐饭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
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设有菜单,对菜品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菜单中标有投诉人所点菜品(大肠、炒蛋)的价格,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计算,您本次消费所点两个菜品的价格,加上购买的两瓶饮料,合计金额与实际支付的95元一致。
核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之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餐饮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经营者享有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本局在核查中对被投诉人的菜品价格与当地同类餐饮市场价格进行了比对,所收费用符合当地市场一般水平。
综上,经核查,本局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二)关于投诉人诉求的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收费不合理异议明确拒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终止调解。
如果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