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607-0003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 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7-08 发布日期: 2026-07-08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607-0003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 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7-08
发布日期: 2026-07-08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 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08 11:43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黄万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转为养老服务基金的建议已收悉。近年来,旌德县致力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到2025年末,全县村集体经营收益从改革前的180万元增长到4673.75万元,橄榄型收入结构基本形成。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不宜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分红统一划转设立养老服务基金、取消按股分红,现行的制度要求是必须依规足额向股民分配集体收益。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村级财务实施细则)也有相应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以效益为基础,坚持量入为出、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因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分红,是股民基于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的法定财产权益,任何单位、组织不得擅自截留、抵扣、划转股民个人分红资金。

           二、村级养老公益资金的规范筹措方式

根据《村级财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不触碰股民法定分红权益的前提下,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集体收益中合理单列养老服务基金,专项用于村内老年食堂运营、困难老人生活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文体活动等养老公益事项,以此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总量。让股民分红逐年稳步提高,保障群众财产收益,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非常感谢您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答复单位: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