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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604-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6〕1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22 发布日期: 2026-04-22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604-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6〕1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22
发布日期: 2026-04-22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4-22 15:29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新桥经济开发区庙首路9号。

行政负责人:覃浩,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313日受理,于2025327日通过互联网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41825180403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6227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此道路限速标识未明显提示,该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顺畅无拥堵,车速正常,为什么限速如此之低?第一次走该道路,请相关部门给个解释。请该人民政府调整一下限速,让更多的驾驶员在走这条道路的时候不会罚款扣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称20262181448分,申请人傅XX驾驶浙ACR6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330国道640公里200米处,因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85/70)被编号为34182500000003XX的设备采集。

以上事实有旌德县人民政府公示、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JT2025X-00XX)、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照片、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4182517041XX、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申请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件、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违法记分3分的处罚。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一、申请人提出此道路限速标志未明显提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在此道路两边设置的限速标志如下:1.330国道640公里200米(10330)测速点两个方向的前方500米处都设有限速告知标志(见图旌阳往俞村方向告知,俞村往旌阳方向告知);2.在测速点两个方向的前方200米处设有测速提示标志牌(见图旌阳往俞村方向警示牌,俞村往旌阳方向警示牌);3.在拍照杆件两个方向上警示标志(旌阳往俞村方向警示,俞村往旌阳方向警示)。因此申请人提出此道路限速标志未明显提示的理由不成立。

二、申请人提出该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顺畅无拥堵,车速正常,为什么限速如此之低。被申请人同样认为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见附件法律依据1),同方向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无交通标志、标线,最高速度80,因此70的限速并不低。2.道路现状不允许:330国道640公里200米路段虽为双向六车道(另含两条非机动车道),但该路段处于弯道,且此路段附近有一平交道口(见当事人违法照片);道路参与者包括各种型号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路况较为复杂,不建议使用最高限速803.根据交通法的规定在此类道路行驶应当减速慢行(见附法律依据23),因此限速70是正当的,为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与安全,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能向政府部门建议提高限速。因此该道路限速70是依法合规的,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

三、申请人提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41825180403XX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综上所述,该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与告知标志,道路限速70依法合规,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违法记分3分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41825180403XX行政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关于旌德县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的公告复印件1份、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JT2025X-00XX)复印件1份、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照片2张、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短信复印件1份、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41825180403XX复印件3份、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复印件1份、申请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件复印件1份、法制和技术审核审批信息复印件1份、限速告知和测速警示标志照片6张。

经审理查明2026218日申请人傅XX驾驶浙ACR6XX号小型轿车由篁嘉桥往旌阳方向行驶,于1448分在330国道640公里200米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时速为85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速21%。路段为双向六车道(另有两条非机动车道),位于弯道区域,并邻近平交道口,道路参与者包括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况比较复杂。该测速点前方500米、200米及杆件上均按规定设置限速告知及测速警示标志,且标志清晰,完整。

20262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

20262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申请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件、关于旌德县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的公告、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JT2025X-00XX)、限速告知和测速警示标志照片、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照片、法制和技术审核审批信息、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41825180403XX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道路限速的设定,属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计标准、交通流量、事故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的专业判断,起到保障道路通行与安全、保护生命和财产的作用。该路段为弯道且临近平交道口,道路参与者种类多,路况复杂,设定70公里/小时的限速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照片,证明申请人存在超过规定时速驾驶车辆行驶的违法事实。关于旌德县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情况的公告、限速告知和测速警示标志照片,证明被申请人在测速点前方设置了明显的标牌标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法制和技术审核审批信息、告知及听取陈述和申辩短信等,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信息化手段收集固定的证据,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百元并记3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道路限速标志未明显设置,且以“双向八车道”为由质疑限速值,与实际状况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341825180403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