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旌德县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申请人: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贺懿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旌文旅〔2026〕6号),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5日受理,于2026年3月23日通过互联网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信息公开2015至2016年全县所有农家客栈奖补申报、验收和发放的相关资料。2.兑现庙首镇XX客栈奖补玖万伍仟元。
申请人称:文旅局根据《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8号)文件和《旌德县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试行)》(旌旅〔2015〕22号)文件验收标准……经查找档案资料,县文旅局和庙首镇政府当时均未收到庙首XX客栈申请材料。然实际情况是:2016年本县客栈奖补县文旅委等部门早在2017年年初就全面进行了验收并报县政府审批,只是未见结果而已(有当时文旅委负责和经办人员作证)。县旅游公司2018年兑现的仅仅是县文旅委联系的个别乡镇几家客栈,当然没有我们XX客栈。本公司也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8日、2023年1月10日等先后多次书面向庙首镇政府、县文旅局、县政府申请兑现XX客栈建设扶持奖补资金,至今未果。
目前被申请人仅对三溪、版书共4家客栈发放了奖补,而且只见文旅委发文一份(旌文旅〔2018〕48号)和相关付款凭证,而未见任何相关客栈的申报、验收文字及图片资料。申请人认为根据《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年8号)文件和《旌德县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试行)》(旌旅[2015]22号)文件验收标准应该一视同仁进行验收和奖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旌文旅〔2026〕6号)复印件1份、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旌文旅〔2026〕5号)复印件1份、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书(旌复字〔2025〕6号)复印件1份、关于赵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旌文旅〔2025〕34号)复印件1份、关于请求兑现XX客栈建设扶持奖补资金的请示复印件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称:2026年1月4日赵XX向信访局反映的关于XX客栈2016年旅游建设补助的问题,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6年1月7日受理,并通过依法履职程序处理。根据《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8号文件和《旌德县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试行)》旌旅〔2015〕22号文件的验收标准,农家客栈资金扶持申报由所在乡镇收集申报材料统一提交申请后,由原县文旅委会同县市场局、原卫计委、原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对各镇申请的农家客栈进行验收,验收达标后发放资金补贴。经查找档案资料,县文旅局未收到庙首镇政府提交的庙首XX客栈申请材料,经与庙首镇政府对接,庙首镇也未找到庙首XX客栈申请材料。
根据《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8号文件规定:本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为2015年至2016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农家客栈标准间的农户,且需要向所在乡镇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再由乡镇统一上报。经查找档案,庙首镇政府与县文旅局均无XX客栈的申报材料,申请人赵XX也未能提供书面佐证材料和证明人书面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关于要求兑现农家客栈奖励的函》(旌文旅〔2018〕48号)复印件1份、关于印发《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的通知(政办〔2016〕8号)1份、关于印发《旌德县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的通知 (旌旅〔2015〕22号)1份、安徽省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照片打印件4张、《关于旌德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沿革关系的说明》1份、《中共旌德县委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旌发〔2015〕5号)1份、《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1份、《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办发〔2024〕16号)1份。
经审理查明:旌德县XX食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349XX(1-1)。“庙首XX客栈”系旌德县XX食品有限公司投资项目,2015年建设,2016年营业,2020年后因疫情暂停经营,2020年2月主要资产出租给中交集团使用。
2016年1月旌德县人民政府制定《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8号),对2015年至2016年在旌德县范围内新建或改建、扩建农家客栈标准间的农户给予资金等扶持。2018年4月旌德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经过验收评定,兑现达标农家客栈奖励。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向所在地庙首镇政府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026年1月4日委托代理人赵XX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反映XX客栈2016年旅游建设补助问题,2026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旌文旅〔2026〕6号),告知申请人经查找档案资料,县文旅局及庙首镇政府均未收到“庙首XX客栈”的奖补申请材料。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5年至2016年全县所有农家客栈奖补申报、验收和发放的相关资料,系申请人就该信息公开事项首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
2015年旌德县整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县旅游局,组建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加挂县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牌子。2019年旌德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旌德县广电新闻出版局)更名为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加挂旌德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牌子。2024年旌德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更名为旌德县广播电视局,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加挂旌德县广播电视局牌子。
上述事实有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旌文旅〔2026〕6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旌文旅〔2026〕5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关于要求兑现农家客栈奖励的函》(旌文旅〔2018〕48号)、关于印发《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的通知(政办〔2016〕8号)、关于印发《旌德县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的通知 (旌旅〔2015〕22号)、安徽省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照片、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关于旌德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沿革关系的说明》、《中共旌德县委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旌发〔2015〕5号)、《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办发〔2024〕16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旌德县农家客栈扶持政策》(政办〔2016〕8号)规定“农家客栈经营主体为扶持资金申报主体”“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组织统一申报……以上条件以《农家客栈经营基本要求》(旌旅〔2015〕22号)文件为验收依据”。由此可知,农家客栈奖补资金的申报、验收和发放,须经农家客栈申请,再由乡镇政府统一报送被申请人。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奖补条件,要求兑现奖补资金,但未在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5年至2016年全县所有农家客栈奖补申报、验收和发放的相关资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首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直接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农家客栈奖补和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农家客栈奖补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复议程序中申请人未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张 信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