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602-00049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标题: | 旌德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5年版)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有关机构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4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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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皖人防综〔2021〕31号):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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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7 | 粮油质量检验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8 | 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 |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二、县公安局 | |||||||
| 1 | 驾驶人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公安机关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2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涉案物品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相应等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证〔2009〕1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 政府指导价。依据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 行政机关 | |
| 3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事故车辆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4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公安机关涉及车辆驾驶人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5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 《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 》: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 政府定价。依据各市出台相关文件执行。 | 行政相对人 | |
| 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7 | 精神病鉴定 | 公安机关涉及精神病人鉴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机关 | |
| 8 | 亲子鉴定 | 出生登记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相对人 | |
| 三、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1 | 社会团体换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2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4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6 |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四、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 | |||||||
| 1 | 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具有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2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资质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3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5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6 | 土地勘测定界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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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单位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同时抄送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二)评审标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8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9 | 自然资源监管执法勘测 | 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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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具有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1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12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 |||||||
| 1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具有相关审查资质的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八、县交通运输局 | |||||||
| 1 |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2 |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六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3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级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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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5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九、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 |||||||
| 1 | 肥料产品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2 | 农药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 | 行政机关 | |
| 4 | 种子质量检验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5 | 兽药质量检测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7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根据工程等级不同,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单位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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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9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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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县中医药管理局) | |||||||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3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政府定价。依据皖价费函〔2007〕17号、皖价费函〔2008〕18号文件。 | 行政相对人 | |
| 4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 | 行政相对人 | |
| 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 |||||||
| 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无 | 行政机关 | |
| 十三、县消防救援局 | |||||||
| 1 |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 | 消防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2 | 火灾物证鉴定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具有物证鉴定资质的单位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3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具备相应等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单位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证〔2009〕1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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