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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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506-00015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8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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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8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3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8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3 15:36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胡哲贝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加强“老头乐”非机动车行驶整改”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地指出了旌德县“老头乐”等低速电动四轮车及其驾驶人存在突出问题的背景情况和交通安全隐患,并详致分析了三方面的具体问题且提出了合理建议,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电动车特别是“老头乐”等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电动车安全教宣传育、办理登记及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驾驶电动车人群的种种特殊情况等原因,收效甚微。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电动自行车(俗称“电动车”)在生产、销售、交通安全监管等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已成全国性的难题。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之所以发展到目前态势,是有其深刻内核的,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适用,造就了一个极其庞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而年产量3000多万辆。如此庞大的产业,所涉深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要全面权衡,甚至可以说需要上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去考虑。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诸如“老头乐”等三、四轮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畸轻。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电动车管理难度极其巨大的。另外,如您提案中所说,“老头乐”等低速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大多为老年人(还有属弱、病、残的人员),在路面管理中如果不配合执勤民警工作,更难处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很多工作还需要时间逐步加强。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符合现行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指的是电池电压小于等于48伏、最大车速小于等于25公里/小时、总重量小于等于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二轮车辆。因此,针对我县目前社会上大量的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前述新国标的电动车,包括三、四轮电动车),除了开展登记并发放临时性的号牌以外,其他管理措施还是差强人意,无强制交强险、处罚畸轻的现状一如既往。

您在提案中建议明确监管政策。您提出,尽快出台针对“老头乐”等低速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车辆属性、登记上牌流程、驾驶资质要求等。登记并发放临时性的号牌已经开展,自2024年1月25日以来,全县各镇共摸排登记电动三、四轮车8640辆,向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发放《致广大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8596份,发放、安装电动三、四轮车编号7736份,编号发放、安装率为89.5%。驾驶人培训的问题属于限制性规定,禁止上道行驶属于禁止性规定。相关规定特别是限制、禁止性规定的制定有一定的要求,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电动四轮车车辆属性及驾驶人培训并未作明确规定。

您在提案中提及加强安全教育。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保障交通安全的手段之一。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另外,我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车辆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其实,包括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全社会范畴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我们希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组织也能适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同时我们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广大驾驶员,要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您在提案中提及优化道路设施并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管理。关于道路设施问题,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如减速带、警示标志等设置应当由县住建部门规划、设计、建设。我局将向县住建部门通报您的建议,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非机动车道管理。

我们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答复单位:旌德县公安局

                        202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