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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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506-0001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506-0001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13
发布日期: 2025-06-13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3 15:35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储卫军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中具体明确地指出了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交通安全隐患,并且提出了合理建议,非常中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电动车安全教宣传育、办理登记及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驾驶电动车人群的种种特殊情况等原因,收效甚微。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电动自行车(俗称“电动车”)在生产、销售、交通安全监管等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已成全国性的难题。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之所以发展到目前态势,是有其深刻内核的,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适用,造就了一个极其庞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而年产量3000多万辆。如此庞大的产业,所涉深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要全面权衡,甚至可以说需要上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去考虑。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诸如三、四轮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畸轻。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电动车管理难度极其巨大的。另外,电动车驾驶人有很多属老、弱、病、残人员,在路面管理中如果不配合执勤民警工作,更难处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很多工作还需要时间逐步加强。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符合现行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指的是电池电压小于等于48伏、最大车速小于等于25公里/小时、总重量小于等于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二轮车辆。因此,针对我县目前社会上大量的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前述新国标的电动车,包括三、四轮电动车),除了开展登记并发放临时性的号牌以外,其他管理措施还是差强人意,无强制交强险、处罚畸轻的现状一如既往。

您在提案中建议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您提出,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电动车的出行进行规范,通过推动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和年审,对电动三轮车销售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同时对现有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进行管理,限期到交警部门进行驾驶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登记,并接受培训,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禁止上道行驶。登记并发放临时性的号牌已经开展,自2024年1月25日以来,全县各镇共摸排登记电动三、四轮车9239辆,向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发放《致广大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9375份,发放、安装电动三、四轮车编号9239份,编号发放、安装率为87.5%。车辆年审、驾驶人培训的问题属于限制性规定,禁止上道行驶属于禁止性规定。相关规定特别是限制、禁止性规定的制定有一定的要求,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三轮车年审及其驾驶人培训并未作明确规定。您在提案中建议对电动三轮车销售商进行管理,这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关于这些问题,《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有涉及,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您在提案中提及强化路面管理、加大惩处力度。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对涉及电动车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多年来,我局交管大队经常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乱停乱放、擅自加装遮阳伞(篷)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同时结合我县文明创建工作,通过高峰岗执勤、路面巡查等方式,针对电动车驾驶人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0年实施的“曝光台”对电动车驾驶人的震慑作用应该说很大。去年发起开展的电动车临时号牌登记发放工作已有不菲效果。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竭尽全力遏制电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关于联合执法问题,县交运局按照治理工作要求,出动执法人员36余人次、执法车辆9台次,对县域内电动三、四轮车进行调查摸排,未发现非法营运情况。县市场监管局也通过检查、抽查、召开座谈会、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电动三、四轮车销售企业进行了摸排、登记造册与监督,确保销售企业不再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但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驾驶人多为特定人群和处罚规定畸轻,电动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保障交通安全的手段之一。我局交管大队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另外,我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车辆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其实,包括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全社会范畴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我们希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组织也能适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同时我们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广大驾驶员,要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我们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答复单位: 旌德县公安局

                        202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