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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旌缘山庄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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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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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PDDY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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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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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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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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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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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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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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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锦上鲜排骨酱(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880g,已开瓶使用)数量1瓶;厨伴娘小酥肉专用粉(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g)数量1袋;玫瑰红葡萄干(生产日期:2023.11.29,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20g,已开袋使用)数量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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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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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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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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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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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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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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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旌缘山庄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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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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