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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自留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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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自留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旌德县自留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6-04 15:26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4〕21号)文件,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妥善解决自留山林权确权登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旌德县自留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5年5月15日,县林业局拟定了《办法(试行)》(初稿)。5月16日,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向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5月22日,根据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6月3日,形成《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工作目标

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自留山经营权证,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在全县逐步推进开展自留山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制定依据,自留山及其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自留山经营权流转。自留山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不能流转的情形,流转的方式、流程、期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自留山证持证人已故、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消失、全户死亡的(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或五保户)、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情形及流转合同的必要规定。

(三)自留山权属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办理情形,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登记,自留山经营权受让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公示事项,申请注销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和抵押事项。

(四)自留山经营权融资担保。自留山使用权人用自留山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事项及自留山林地经营权人与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事项

(五)自留山自愿有偿退出政策。自留山自愿有偿退出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自留山使用权相关事项。

(六)附则。《旌德县自留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